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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举案说法】警惕!毕业求职勿碰“保密红线”

发布时间:2025-11-11 浏览次数:18

时光荏苒,白驹过隙,又是一年求职季。莘莘学子们正意气风发奔赴工作岗位。保密部门提醒,跨入职场第一步,务请保持清醒头脑,遵守保密法律法规,严守安全保密防线。


案例1

铁杆军事迷 主动通间谍

杨某是南方某省高校学生,平时喜欢登录一些军事网站,浏览军事信息,并不时发表观点,可谓十足的军事迷。一天,在一个军事聊天室,他偶然结识境外情报人员赵某,两人相谈甚欢。后来,出于对金钱的追求,以及对间谍的好奇心理,他主动找到赵某,谎称父亲是某军区高级干部,家中存有大量高度机密的军事情报。赵某对此表示出极大的兴趣,当即表示:只要能拿到,报酬从优。杨某回家后,翻箱倒柜,找到父亲书房中的一份中央文件(不涉密),将其改头换面,并标上“绝密”字样,然后用相机拍摄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赵某。很快杨某就收到一笔汇款,没过多久,他被有关部门查获。


案例2

|为赚情报费 锒铛入牢狱

洪某,大学毕业即进入某军工集团下属单位工作。因单位经济效益不景气,洪某心生去意,打算另谋出路,不久后如愿考取某大学硕士研究生。由于学校位于繁华地段,学杂费及日常开销较高,洪某萌生了出卖涉密资料的念头。随后,他在互联网上主动与境外间谍情报机构联系,通过出卖自己在工作期间非法刻录、留存的涉密资料换取“情报费”。事件发生后,洪某被判处无期徒刑。


案例3

勾连伪“师姐”  拍照为卖密

陈某年仅19岁,家中有父母和两个姐妹,由于家庭负担较重,他一直想早点参加工作,赚钱补贴家用,于是从技校毕业后就直接到一家军工船厂工作。不久,在技校的QQ群里出现一个自称他“师姐”的人,称在北京一家投资公司工作,需要船厂及舰艇的资料,并许以丰厚报酬。于是,陈某开启了他的间谍“生涯”,并越陷越深。刚开始,只是陈某一人从事间谍活动,后来他还把自己的一些同学也发展其中。在境外间谍的指挥下,陈某每周都会去码头,假装坐在岸边玩手机,实则拍摄军舰,还按照对方要求拍摄船厂的舰艇以及舰艇的发动机号。最终,陈某以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剥夺政治权利1年。


评析


近年来,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策反活动的目标群体不断扩展,除国家工作人员、军队人员、高新科技人员等,还把目标聚焦于高校学生。他们以获取我国家秘密为目标,以社交、兴趣、求职、征婚为媒介,伪装成军事爱好者、招聘猎头、研究学者等,主动与高校学生攀拉关系,再以提供丰厚薪金的“兼职”“约稿”为诱饵,一步步将其发展为“情报员”。莘莘学子们一定要擦亮眼睛,认清保密斗争的复杂性严峻性,始终绷紧安全保密之弦,切莫为蝇头小利逾越法律底线。



法规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   为境外的机构、组织、人员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二十八条 机关、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非法获取、持有国家秘密载体;

(二)买卖、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;

(三)通过普通邮政、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;

(四)寄递、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;

(五)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携带、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;

(六)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》第十条 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实施或者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的,或者境内机构、组织、个人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,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。



(转载自“浙江保密”微信公众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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